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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注册香港企业分享: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2018年企业(修订)条例》中,有一项重要规定——凡所有在册香港企业均需向香港注册处递交NR2表格(登记册及企业纪录备存地点通知书),并将每间在港企业的SCR(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存放在香港地址,且必须指定一名香港“指定代表”作为向执法人员提供资料及相关援助信息的联络点。若适用企业没有履行上述规定, 有关企业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将面临罚款。 一、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内容: 注册香港企业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登记册。其中包括: 1、企业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 2、企业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须登记的更改详情; 3、较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资料,以提供与该企业的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予执法人员。企业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企业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企业服务持牌人。
注册香港企业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对该企业有重大控制权的 自然人(须登记人士),属法律实体的企业股东(须登记法律实体)。 如某人符合一个或以上的下述条件,即对企业有重大控制权: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企业 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企业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企业 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企业,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企业 25%以上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企业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企业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企业而言符合前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